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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两年所得税
作者:张鲲翼    文章部分来源:长江商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9-27
    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台新标准 
  近日,省科技厅透露,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,我省正按照新标准对高新企业进行认定,通过认定的企业将享受国家特殊政策。 
  自主研发成认定核心 
  按新标准,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。只生产高新技术产品,而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、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,将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 
  这次高新企业的认定取消了地域界限,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,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。 
  可享受税收优惠 
 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,经企业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从投产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所得税。 
 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(不含石油、天然气、贵重金属、稀有金属等开采项目),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头两年免征所得税。 
  可获财政和信贷扶持 
  据介绍,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,由省财政厅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管理,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。主要工业城市和有条件的县(市)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款,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。 
  同时,鼓励省外金融机构、外资银行、中外合资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、高新技术产品直接投资,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或接受委托对高新技术企业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投资。另外,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高新技术企业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。 
  据了解,我省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认定高新技术企业。截至目前,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超过3000家,其中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有1011家。 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、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,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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